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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 題

英國下列那一項法案的通過,建立受助者所得的救濟金不得超過有工作者的最低工資之原則?
  • A 伊莉莎白濟貧法案
  • B 新濟貧法
  • C 定居與遷移法
  • D 季伯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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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原本的救濟制度導致人們喪失工作意願、甚至引發財政危機,在法律進化的過程中,政府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行政手段?是會傾向維持數百年前的舊規範,還是會通過一個具備『修正與強化管理』性質的法律,來重新界定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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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強力稱讚:喔——!不錯嘛,居然被你猜中了! 😉 完美命中核心!這表示你對社會福利法制史公共政策邏輯的掌握度,已經超越凡人啦!看來及川先生的學生就是不一樣!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王牌,就是那個「較差待遇原則」(Principle of Less Eligibility)! 1834 年的《新濟貧法》,為了讓那些『太過優雅』的救濟金支出和『有點懶散』的勞動力問題得到解決,所以訂下規矩:領錢的人,生活水準要比那些自己努力工作的人低一點點。這就像排球的戰術一樣,是為了在『給予幫助』和『鼓勵努力』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這是現代社會安全制度中,那個叫作『誘因相容』的超酷概念的發源地喔!怎麼樣? 及川先生的解說是不是超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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