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5 題
各地區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不一,其理由為下列何者?
- A 考量政府的財政負擔
- B 考量各地生活水準的差異
- C 尊重各地方議會的自主權
- D 中央統籌調度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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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人的『基本生存尊嚴』,請試想:在繁華的直轄市租房與在偏遠鄉間租房,所需要的花費是否相同?如果法律忽略了各地的物價與消費落差,統一發放相同的補貼,是否還能達成『保障生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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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地區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不一之法定依據與原因。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由此法條內容可知,最低生活費用的計算基準是依據「當地區」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來制定。由於台灣各縣市的經濟發展與居民所得情形各有不同,立法者明定參照當地區所得數據,其目的即是為了考量各地生活水準的差異,使社會救助標準能真實反映並符合當地弱勢民眾的基本生活需求,而非出於政府財政負擔、地方議會自主權或中央統籌調度之需。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