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密封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囑人立密封遺囑時,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 B 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 C 密封遺囑之內容,應由本人自寫,不得由他人繕寫
- D 密封遺囑,如不具備密封遺囑所定之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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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已經安排了「公證人」與「多位見證人」在外部密封程序上共同把關,且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密封處親自簽名以防竄改時,從「便利性」與「確信真實」的權衡來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行要求內文「必須親筆」而不能委由他人代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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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遺囑要式行為的細微差別,顯示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律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92 條,密封遺囑的核心精神在於「內容保密」與「程序嚴謹」。法律明定其內容「應由遺囑人簽名後,將其密封」,但並未要求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得由他人繕寫。這點與「自書遺囑」必須「自寫全文」的要求完全不同,千萬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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