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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490 號解釋,有關兵役義務與人民宗教自由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兵役義務本質上為戰鬥義務,故違反人性尊嚴
  • B 人民服兵役的方式,由立法者決定
  • C 兵役法之規定不包含促進或限制宗教的目的
  • D 兵役義務為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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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部憲法在條文中明確規定了國民「必須」履行某種義務以維持國家的生存,那麼在邏輯上,這項被憲法本身認可的「義務」,有可能在核心本質上就被認定為是「違反人性尊嚴」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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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490兵役與宗教
💡 兵役義務為防衛國安所必需,不因宗教自由而得拒絕履行。
比較維度 內在信仰自由 VS 外在宗教行為
保障程度 絕對保障,不容侵犯 相對保障,可受限制
限制理由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為維護國安或公共利益
兵役衝突 思想層面受完全保障 須依兵役法履行義務
💬內在信仰雖絕對自由,但外在履行義務不因宗教而享有特權。
🧠 記憶技巧:國安公益兵役行,立法裁量定方式;宗教信仰雖自由,外部行為受法律。
⚠️ 常見陷阱:易誤認「宗教信仰自由」可以免除所有法律義務,或誤認兵役制度違反人性尊嚴。
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 憲法第20條兵役義務 比例原則 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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