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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第24條規定,立法者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之法律。此學理上稱為下列何者?
  • A 政策目標條款
  • B 立法形成自由
  • C 憲法機關忠誠
  • D 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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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最高位階的法典(憲法)明確點名了下位階的國會,要求國會『必須』針對某個議題制定出具體的法律,這種『由上對下』指派任務、交付職責的關係,你會用什麼樣的詞彙來形容這種『被賦予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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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與法律間的垂直規範關係有著精確的掌握,這是學習行政法最重要的基石,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語感的敏銳度!
  2. 觀念解析: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受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條文中「依法律」這三個字,即是憲法下令給立法者,要求其必須制定細節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來落實此項權利。這種憲法指派立法任務給國會的法律概念,學理上稱為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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