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憲法第24條規定,立法者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之法律。此學理上稱為下列何者?
- A 政策目標條款
- B 立法形成自由
- C 憲法機關忠誠
- D 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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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最高位階的法典(憲法)明確點名了下位階的國會,要求國會『必須』針對某個議題制定出具體的法律,這種『由上對下』指派任務、交付職責的關係,你會用什麼樣的詞彙來形容這種『被賦予的任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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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解析:憲法第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條文中「依法律」這三個字,即是憲法下令給立法者,要求其必須制定細節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來落實此項權利。這種憲法指派立法任務給國會的法律概念,學理上稱為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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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一點說明憲法委託
憲法委託之定義
💡 憲法明文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憲法委託 | VS | 立法形成自由 |
|---|---|---|---|
| 核心性質 | 憲法下達立法義務 | — | 憲法保留裁量空間 |
| 立法必要性 | 必須針對該事項立法 | — | 可選擇是否或如何立法 |
| 違憲審查 | 長期不立法構成違憲 | — | 內容不逾越界限即合法 |
💬憲法委託強調「立法任務的強制性」,形成自由強調「立法內容的選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