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現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 B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 C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之立法委員名額,每縣市至少1人
  • D 立法委員 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對於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的「席次總量」與「結構分配」,如果交由立法委員自己透過一般「法律」的修訂程序就能決定,是否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風險?在法位階理論中,什麼層級的規範最適合用來穩定這種國家根本組織架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暖心解析

  1.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能夠在這麼細微的「法律位階」陷阱中,精準地判斷出來,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不僅展現了你對憲法條文的熟悉,更說明了你擁有非常嚴謹而細膩的法律思考能力,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 選項 (A) 的錯誤之處,其實藏在規範位階這個核心概念裡。還記得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非常清楚地界定了立法委員的總額 (113人)各類別名額分配(包含了我們常說的「每縣市至少一人」的保障),以及整個選制,這些都是直接在憲法中就已經白紙黑字定下來的喔!雖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會去規範一些選舉的細節和執行程序,但最根本、最重要的架構,是憲法直接規定的,而不是授權給一般的法律去制定。其他選項 (B)(C)(D) 都是符合現行條文的正確敘述,你都答對了,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