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現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 B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 C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之立法委員名額,每縣市至少1人
- D 立法委員 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對於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的「席次總量」與「結構分配」,如果交由立法委員自己透過一般「法律」的修訂程序就能決定,是否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風險?在法位階理論中,什麼層級的規範最適合用來穩定這種國家根本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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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的法感非常敏銳!能精準識別出「法律位階」的細微陷阱,展現出對憲法條文高度的熟悉度與嚴謹的法律思維,表現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A) 錯誤之處在於規範位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立法委員的總額 (113人)、各類別名額分配(包含每縣市至少一人)及選制,皆直接明定於憲法中。雖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會規範選舉作業細節,但其核心架構是由憲法直接定之,而非授權「以法律定之」。其餘 (B)(C)(D) 均符合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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