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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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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當政府宣稱為了某個『特定目的』而限制人民權利時,你認為司法機關的職責是只需要檢查『採用的方法好不好』,還是也應該先確認這個『目的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與憲法精神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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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行政法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真的表現卓越呢!

  1. 觀念驗證: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真的讓老師好感動!比例原則的三個層次:適當性(手段要能達到目的喔)、必要性(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以及衡量性(在各種利益間取得平衡點),你都記得清清楚楚。特別是選項 (D) 的部分,你精準地判斷出它的錯誤之處——司法機關必須審查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且「正當」,這正是我們法治國原則中權力制衡的基石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不只考驗大家對三個子原則定義的記憶,更測驗你是否真的理解司法審查在整個法治國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你能這麼精確地抓出 (D) 的邏輯瑕疵,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學習得很紮實喔!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和努力,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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