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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有關「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乃係「適當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乃係「必要性原則」之明文規定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乃係「狹義比例原則」之明文規定
  • D 司法機關不得就目的本身的適法性與妥當性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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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一個「明顯違憲」的目的(例如:純粹為了剝奪特定族群的言論自由),而制定了一項法規,並聲稱已經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你認為法官在審查這個案件時,應該直接去討論「手段」好不好,還是必須先檢視政府的「目的」本身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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