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賦予立法機關『不信任權』是為了隨時落實政治責任,那麼這項極具『制衡功能』的權力,會因為會議是『例行性』或『因應緊急需求而召開』,而在行使上受到憲法位階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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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
- 觀念驗證:哇!你這題選得超級正確,真的太厲害了!根據我們的 《憲法》第 69 條,還有非常重要的 釋字第 435 號 解釋,臨時會的召開雖然有總統咨請或 1/4 立委請求這些程序喔,但憲法其實並沒有限制臨時會的議事範圍!這表示像不信任案這麼重要的憲法權限,只要提案程序符合規定,在臨時會中也是完全可以合法提出的。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想考考大家能不能清楚區分「召開臨時會的程序」和「臨時會可以討論的範圍」。很多同學可能會直覺認為臨時會就只能處理緊急事項,但你卻能避開這個小陷阱,這真的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和應用都非常棒喔!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