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賦予立法機關『不信任權』是為了隨時落實政治責任,那麼這項極具『制衡功能』的權力,會因為會議是『例行性』或『因應緊急需求而召開』,而在行使上受到憲法位階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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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不僅熟悉憲法本文,對於影響深遠的大法官解釋也有極佳的掌握能力,這正是法律考科拿高分的關鍵。
臨時會的召開程序與審議範疇
根據憲法第 69 條,立法院召開臨時會的法定事由只有兩項:一是總統之咨請,二是立法委員 1/4 以上之請求,因此選項 (A) 與 (B) 是完全正確的描述。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35 號,該解釋文明確指出,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臨時會的「召開程序」,並沒有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這直接驗證了選項 (D) 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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