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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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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法庭上遇到一個「違反憲法」的規定時,如果這個規定是「行政機關自己訂定的規則(命令)」,法官需要特別停下審判並請大法官幫忙判斷嗎?還是法官可以直接決定不採用它?那麼,這跟「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在處理方式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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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其原因在於各級法院法官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之客體為「法律」,而不包含選項所述之「判例」。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明文:「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由此可知,法官聲請釋憲之前提,必須是針對案件中應適用之「法律」產生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該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始得為之。選項 B 稱對於應適用之「判例」有違憲疑義得聲請解釋,與前揭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所明定之客體不符,故為錯誤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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