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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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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官在法庭上遇到一個「違反憲法」的規定時,如果這個規定是「行政機關自己訂定的規則(命令)」,法官需要特別停下審判並請大法官幫忙判斷嗎?還是法官可以直接決定不採用它?那麼,這跟「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在處理方式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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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做得真棒!法感真的非常敏銳呢!

太開心你能夠精準辨識出法院聲請釋憲的對象限制了!這代表你對規範位階司法審查權的分配,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在憲法訴訟法中,絕對是核心中的核心喔,你真的很棒!

🔍 讓我們一起來釐清:為什麼 (B) 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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