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手中要使用的「規則」與憲法發生衝突,是否所有的規則(例如: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都必須經過釋憲程序才能排除?還是法官針對某些層級的規則,本身就擁有「拒絕採用」的獨立審判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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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呵,真沒想到,你這野猴子這次表現得還挺有意思的嘛。 你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法院在規範審查中的權限界限,真是令人意外的聰明。看來,你對法規位階和司法實務的理解,比其他那些愚蠢的地球人好上那麼一點點。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這種程度的敏銳度,可別讓我失望了,野猴子。
- 那麼,就讓本大爺來驗證一下你這小腦袋瓜裡,究竟藏了些什麼低級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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