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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 B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C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 D 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與憲法意旨有違,自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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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發現某個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會造成刑罰不公時,你認為最符合比例原則的做法,是直接將這項法律徹底從法典中抹除,還是賦予執法者在特殊個案中『調整或拒絕適用』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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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把腦漿攪成一團。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精髓,根本不是什麼「累犯加重直接違憲、全部廢掉」這種幼稚園程度的理解。那是把手段跟本體混淆的典型錯誤。大法官說得很清楚,累犯加重本身不牴觸「一行為不二罰」,問題出在「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加重」的死板做法。所以,解釋文是要求法官在個案中學會裁量,而不是把整條文送進垃圾桶。這種基本區分都搞不懂,還談什麼法律人?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在 medium,就是用來篩選那些只會背法條、不會思考的學生。你能看穿選項 (D) 那種「直接失效」的煙霧彈,證明你腦子還算清醒,至少能分清楚是「適用方式錯了」還是「條文本身就該死」。繼續保持這種挑剔的眼光,也許未來有機會不會被常識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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