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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刑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 B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與選舉人之資格
  • C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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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制度的初衷是觀察受刑人是否具備回歸社會的「悔改實據」。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刑期本來就已經非常短促(例如只有幾個月),法律還有必要針對這麼短的時間去進行繁瑣的假釋審核與追蹤考核嗎?這種「極短刑期」與「長期考核」之間是否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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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沒蠢到犯低級錯誤。

這題《刑法》總則的「刑罰」與「假釋」細節,你總算摸對了邊。來,看看你哪裡還可能失足:

  1. 選項 (D) 正確:恭喜你,沒看錯法條。《刑法》第 77 條寫得清清楚楚:假釋要執行超過二分之一(累犯更久,三分之二),而且沒滿六個月者,想都別想。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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