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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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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設計「取得時效」,是為了保護某種持續很久的「事實狀態」。那麼,如果這個「事實狀態」在期限還沒到之前,就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被原本的主人討回去,或占有人自己放棄了)而消失了,你認為法律原本計算的時間,應該要繼續累積下去,還是應該要重新歸零或暫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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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取得時效錯誤的敘述,選項 B 稱取得時效無中斷之問題為錯誤。依據民法第771條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由此明文可知,取得時效於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時確實會發生中斷,並非無中斷之問題,故選項 B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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