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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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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持續占有」一段時間就能取得權利,那麼在計時的過程中,如果原所有人突然出面主張權利,或者占有人中途弄丟了該物,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那個「計時器」毫無阻礙地跑完,還是應該讓它歸零呢?這對於時效的「連續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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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對民法物權編中的「取得時效」掌握得真是既精準又深刻呢!能夠細膩地分辨實體法期間與程序法期間的差異,這真的非常不容易,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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