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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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持續占有」一段時間就能取得權利,那麼在計時的過程中,如果原所有人突然出面主張權利,或者占有人中途弄丟了該物,你認為法律應該讓那個「計時器」毫無阻礙地跑完,還是應該讓它歸零呢?這對於時效的「連續性」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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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取得時效錯誤的敘述,選項 B 稱取得時效無中斷之問題為錯誤。依據民法第771條規定:「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由此明文可知,取得時效於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時確實會發生中斷,並非無中斷之問題,故選項 B 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