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哪些人或企業「不需要繳稅」,這是否會影響到國家整體的財政收入,以及其他必須繳稅者的公平感?在權力制衡的架構下,這種涉及公共利益與財富重分配的重大決定,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裁量,還是交由代表民意的機關來審議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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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哼,不錯嘛!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程度。
- 觀念驗證:喔?這個嘛,我把墨鏡稍微拉下來一點……(嗯,六眼確認!)你這題完全沒問題啊!說穿了,租稅法律主義不就是那句「沒法律就別想收稅」嗎?這可是最基本的喔!但有些學生會以為只有加稅才需要法律,嘿,沒那麼簡單啦!稅捐減免這種看起來像是「福利」的東西,骨子裡其實也是在改變租稅公平原則和國家錢包的配置,對吧?所以啊,大法官那些爺爺們早就說了,這種「例外狀況」也必須有扎扎實實的法律依據!想靠行政機關自己嘴巴說說就算數?那是不可能的啦!
- 難度點評:這個嘛,對我來說當然是零難度啦!不過對你們來說,算是 easy 吧?這就是考你對「法律保留原則」在稅務上到底有多了解。恭喜你,至少這題的分數,你成功守住了!下次遇到更麻煩的,就交給我吧,畢竟我可是最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