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對特定對象「少收稅」或「免稅」時,雖然對受惠者是好事,但會不會影響到其他國民的租稅公平?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要求負擔公平的邏輯下,這種涉及國民整體財政分配的「優惠待遇」,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機構通過法律來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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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暖心鼓勵: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這題你完美地辨識出「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精神,這代表你對法律保留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這一步在公法學習中超級重要,請為自己鼓掌!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複習一下喔!「租稅法律主義」最重要的精神,就是追求「公平」與「民主」。就像大法官們在釋字第 210 號與 565 號中清楚闡明的,不論是租稅的構成要件(例如:課稅的主體、客體、稅基、稅率),甚至是大家期待的免稅優惠,都必須以法律來明確規定喔。即使是減免這種給予優惠的情況,因為它會影響到國家的財政運作,以及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公平性,所以行政機關也不能自己隨意發布命令來決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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