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3年
[海巡行政] 海巡勤務
第 一 題
民國 113 年 7 月 5 日基隆籍某號漁船在彭佳嶼東北方海域作業時,被日本公務船登檢扣押,船長被帶到日方公務船上進行調查。依據我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請詳述海巡艦船艇護漁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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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的熟稔度與海上實務處置邏輯。作答時應先點出海域界線(如暫定執法線、台日漁業協議海域)的認定,接著層次化詳述「護漁不護短」的執法原則,並依據漁船所在海域(線內/線外/重疊海域)分別論述海巡艦艇的應對SOP,最後點出跨部會(外交部、漁業署)的協調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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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保護我國漁民於海上之合法權益,係《海岸巡防法》第4條明定之核心職掌。針對漁船於重疊海域或鄰近他國海域遭外國公務船登檢扣押之情事,海巡機關應嚴格依循行政院核定之《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秉持「護漁不護短」及「不挑釁、不衝突、不退讓」之基本立場進行妥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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