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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3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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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律通常會要求特定的『守護者』必須點頭同意。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點頭』的動作漏掉了,但法律又希望能兼顧『既成事實的安定性』與『補救的機會』,那麼這份收養關係會是『打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還是給予相關人一個『向法院主張取消』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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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民法第1079-5條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在選項A的情形中,8歲的未成年人甲出養給丙時,未經過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乙的同意,此瑕疵依法賦予了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請求撤銷該收養關係之權利。因此,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收養情況,原則上係屬於得撤銷之行為,故選項A正確。

📝 收養之效力:無效與撤銷
💡 區分收養無效(輩分、年齡)與得撤銷(欠缺同意)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收養無效 (1079-4) VS 收養得撤銷 (1079-5)
構成事由 違反輩分、年齡、近親限制 欠缺父母或法代之同意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經法院判決撤銷始溯及失效
除斥期間 無時間限制 知悉半年或事發一年
💬區別關鍵在於:本質不合(無效)與程序瑕疵(撤銷)。
🧠 記憶技巧:無效看「硬傷」(輩分、年齡、血親);撤銷看「同意」(父母、法代)。
⚠️ 常見陷阱:常誤將「年齡差距不足」當作得撤銷,實務上違反第1073條為「無效」而非撤銷。
收養之認可程序 近親收養之禁止 收養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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