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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為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 A 代辦外國人歸化業務
  • B 代辦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 C 代辦無戶籍國民定居業務
  • D 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之與投資移民有關的移民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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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單純想去國外進行「一週的度假旅行」,與「打算遷移到國外長期居住並取得當地公民身分」這兩者,在政府行政管理與所需的法律專業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行為比較偏向商務觀光服務,而不是深度的移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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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能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關於移民公司營業範圍的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更是對法條文字的「精確識讀能力」。

移民業務與旅遊業務的權限區隔

在實務法律規範中,移民業務機構的核心職掌在於處理涉及身分轉換或長期居留的行政程序,例如外國人的歸化(Naturalization)、無戶籍國民的定居,以及受規範限制的投資移民基金業務。然而,關於「停留簽證(Stay Visa)」的代辦權限,法律特別標註了排除條款:僅限於非觀光旅遊之性質。這是因為「觀光旅遊」性質的簽證申辦,屬於《發展觀光條例》下旅行業者的特許經營範疇,並非移民業務機構的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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