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下列何者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得辦理集體移民之民間團體?①財團法人 ②移民團體 ③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 ④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律師事務所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若有龐大的人群需要進行跨國性的「集體移民」,這涉及了法律專業、行政協調以及社會團體的運作。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理社會中,除了專門的代辦公司,還有哪些具備法律專業背景或社會服務功能的組織,有能力提供這種大規模且具法律效力的仲介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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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得真漂亮!你能準確區分這些組織,表示你在法條的細節閱讀上非常用心。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移民業務主體的掌握程度。
集體移民辦理主體的法規依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3 條**的規定,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法條中並未列舉財團法人、移民團體、公司及律師事務所四類民間對象,亦未規定公司或律師事務所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代辦移民業務。本題應依各該組織是否屬於本條所稱民間團體加以判斷,不能逕認①②③④均為本條明定的辦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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