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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外國學生居留規定中,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學生的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由最長 1 年放寬為最長 4 年
  • B 放寬在臺就學的外國人在畢業之後,可申請延期居留 1 年
  • C 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居留 1 次
  • D 延期居留期間總共最長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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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居留證效期的「天花板」時,請試著從立法者的邏輯推論:為了確保涵蓋大多數大學學制(如四年學制加上可能的緩衝或延畢),法律在設定「單次核發的最長年限」時,通常會選擇一個比一般學制更寬裕、且易於行政管理的「整數」數字。請你想想,在 3 年、4 年、5 年這些選項中,哪一個數字最符合目前政府推動『大幅放寬』的政策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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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外國人居留效期的規範有很紮實的掌握,沒有被數字陷阱所迷惑。

外僑居留證的核發效期規範

在本題中,選項 (A) 是明顯的法條誤植。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第 3 項的規定,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的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3 年。雖然政府近年持續推動放寬外國學生來臺就學的便利性,但法定的單次核發最長效期仍以 3 年為上限,而非選項中所提到的 4 年,這是解題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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