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律師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可以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 B 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無須有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 C 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基於專業須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 D 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無須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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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要求一般移民公司必須聘僱『專任專業人員』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服務品質與專業性;那麼,對於一位已經具備國家考試及格、擁有高度法律素養的『律師』來說,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迫他另外聘請『其他專業人員』來協助執行業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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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你能精準辨識法律對不同主體的特殊規範,表現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律師經營移民業務的「除外規定」。
律師經營移民業務之法律豁免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律師依該法經營移民業務時,雖然仍須依同條第 3 項授權之辦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選項 A 正確),但基於其本身已受律師法高度專業之規範,法律特別放寬了門檻。具體而言,律師不需要具備一定金額以上的實收資本額(選項 B 正確)、不需要提存保證金(選項 D 正確),且無須**另外設置符合資格的專任專業人員。因此,選項 (C) 指出律師仍須配置專業人員,與法規條文不符,是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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