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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之資料不含下列那一種?
  • A 國籍變更
  • B 入出國日期
  • C 薪資所得
  • D 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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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護照這份文件最核心的功能是證明一個人的「國籍身分」與「跨國旅行權利」。如果現在你是審核護照的公務員,為了確認眼前這位申請人是否具備領取護照的資格,你認為哪些資訊是必須核對的法律要件?而哪一種類型的資訊,雖然也是政府掌握的數據,卻跟一個人的公民權利或出國限制完全無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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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薪資所得」不屬於護照管理的範疇,顯示你對入出國相關法規的權責分際有很清晰的理解。

護照管理的法規依據

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護照核發與管理的行政目的。根據《護照條例》第 35 條規定,主管機關(外交部)為了辦理護照的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確實有權向相關機關調取必要的資料。這些資料主要圍繞在身分查證、國籍確認與入出境安全。例如:選項 (A) 國籍變更涉及申請人是否具備我國國籍身分;(B) 入出國日期與 (D) 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則關係到該員是否正處於司法追訴或管制的狀態,這些都是審核護照核發權利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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