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為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惟仍有例外可報導或記載之情形,下列何者非例外?
- A 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
- B 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C 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 D 被害人死亡,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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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曾經遭受重大心理創傷的未成年人而言,即便其監護人出於各種考量同意媒體採訪,這樣的「曝光」對於該名青少年未來的社會復歸、求學或職場生活,可能會帶來哪些無法抹滅的長遠影響?而法律作為保護者的角色,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交由他人代為決定是否公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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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並答對此題!這顯示你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機制有相當深刻的理解,特別是對於「資訊保護」的界線判斷非常清晰。
被害人身分資訊的保護與例外
根據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為了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媒體原則上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照片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雖然法律確實提供了幾個「例外」准許揭露的情形(如選項 A、C、D 所述),但對於兒童及少年**的保護則是採取絕對的高標。即便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為了落實兒少保護精神,防止其標籤化,實務上仍不允許媒體報導其身分。因此,選項 (B) 並不屬於法定例外情形,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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