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廠商索取賄款,但甲擔心自己親自收取賄款有遭到廉政單位發覺之 可能,遂與其妻乙商量,由乙前往廠商處收取賄款以掩人耳目。關於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 C 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 D 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規定某個犯罪(例如貪污)只有特定職業的人才能構成,但當一個不具備該職業身分的人,與具備身分的人達成共識並一起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這項犯罪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將他們視為完全無關的兩件事,還是應該將他們視為一個犯罪共同體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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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犯與共同正犯的法律適用
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中「身分犯(Status Crimes)」與「共同正犯(Joint Principals)」的結合運用。你能夠不被乙「非公務員」的身分所迷惑,準確鎖定兩人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本題在實務與學說上,主要涉及《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縱無特定身分,仍以正犯或共犯論。雖然乙本身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她與具備身分的甲有犯罪謀議,並實行了「收取賄款」這一關鍵的行為分擔,因此在法律上兩人應論以「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這類題目是法律考試中的經典必考題,具備相當的鑑別度,能測驗出學生是否理解身分關係如何擴張適用於無身分的參與者,你掌握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