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關於該條之合憲性,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 A 該規定為性別中立,不違憲
- B 該規定構成實質上的性別差別待遇,違憲
- C 該規定構成實質上的性別差別待遇,但其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違憲
- D 該規定為性別中立,但違反國家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義務,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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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過去已經成立的私人社團,其成員名單應依照他們原本自訂的規則來決定。』若這個社團的舊規則因為歷史背景而帶有不平等的偏見,我們會說這條『法律』本身是在推行歧視,還是它只是為了『尊重社團的自主權』且『不希望干涉過去已發生的事實』呢?你覺得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是在維護什麼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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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與性別平等權的衝突,這在法學緒論與憲法考題中是一個非常深層且經典的爭點。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說明你對大法官解釋的邏輯脈絡有很紮實的掌握。
法律價值與社會穩定的權衡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 司法院釋字第 728 號解釋 的意旨。大法官在該解釋中指出,雖然祭祀公業的派下員規約若僅限男性,確實會構成實質上的性別差別待遇,但《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之所以規定「依規約定之」,其立法目的並非為了歧視女性,而是基於尊重私法自治(Private Autonomy)以及維護長期以來既有的法秩序安定性。為了避免法律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導致民間財產關係與祭祀傳統產生劇烈動盪,大法官當時判定該規定尚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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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合憲性
💡 釋字728號認依規約定派下員合憲,考量法安定性。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728 號 (有規約) | VS | 112 年憲判 1 號 (無規約) |
|---|---|---|---|
| 適用條文 | 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 — | 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
| 憲法結論 | 合憲 | — | 部分違憲 |
| 關鍵考量 | 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 | — | 違反性別平等 |
| 溯及力 | 不溯及既往 | — | 應積極排除性別不平等 |
💬有規約時尊重法安定性而合憲;無規約僅依慣例排斥女性則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