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關於該條之合憲性,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 A 該規定為性別中立,不違憲
- B 該規定構成實質上的性別差別待遇,違憲
- C 該規定構成實質上的性別差別待遇,但其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違憲
- D 該規定為性別中立,但違反國家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義務,違憲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過去已經成立的私人社團,其成員名單應依照他們原本自訂的規則來決定。』若這個社團的舊規則因為歷史背景而帶有不平等的偏見,我們會說這條『法律』本身是在推行歧視,還是它只是為了『尊重社團的自主權』且『不希望干涉過去已發生的事實』呢?你覺得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主要是在維護什麼樣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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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真的很棒!
這題考驗的是「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與「性別平等」的細緻連結,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大法官的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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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合憲性
💡 釋字728號認依規約定派下員合憲,考量法安定性。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 728 號 (有規約) | VS | 112 年憲判 1 號 (無規約) |
|---|---|---|---|
| 適用條文 | 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 — | 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
| 憲法結論 | 合憲 | — | 部分違憲 |
| 關鍵考量 | 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 | — | 違反性別平等 |
| 溯及力 | 不溯及既往 | — | 應積極排除性別不平等 |
💬有規約時尊重法安定性而合憲;無規約僅依慣例排斥女性則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