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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 A 警察機關對違法集會作成解散處分
  • B 警察機關攔停疑似酒駕之駕駛人
  • C 環境部發布空氣品質惡化之警告
  • D 公物特別利用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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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命令下達時,如果行政機關並沒有針對某個特定姓名的個人,而是對「當下所有符合某種特定情況或位置的人」發出指示,這種規範對象的方式,與一般的「指名道姓」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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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一般處分」的特徵!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行為的分類,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能答對表示你已經具備區分「具體個人」與「一般性特徵」的敏感度。

法律行為的對象辨析

在行政法中,標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的處置。然而,一般處分(General Disposition)雖然也針對特定事件,但其對象是「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的群眾。以選項 (A) 來說,警察機關下令解散違法集會,受處分的人雖然不是指名道姓,但只要是「在現場參與集會的人」就屬於被規範的對象,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的定義。至於選項 (B) 與 (D),前者是針對特定駕駛人的攔檢,後者則是針對特定申請人的許可,兩者皆屬於對「特定人」的行政處分;而選項 (C) 的空氣品質警告,性質上更傾向於事實行為(Factual Act)中的資訊提供,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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