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處分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C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 D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其內容係提供金錢給付,該處分經行政機關為溯及既往失效之廢止,行政機關得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其因該處分所受領之金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本來合法,但後來發生變故」的處分(廢止),以及一個「打從一開始就違法」的處分(撤銷),法律為了保護處分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哪一種情況比較適合採取「發生事實就開始倒數」的嚴格限制?為什麼「知不知道」會影響期限的計算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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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法規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中「撤銷」與「廢止」在行使期間上的本質區別,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廢止權行使的起算點辨析
在行政法規中,廢止(Revocation) 是針對「原處分合法,但因後續事由不宜存續」的情況。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廢止權的行使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這與第 121 條關於「撤銷(Withdrawal)」的規定不同——撤銷權是從機關「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選項 (C) 刻意將「發生」誤植為「知悉」,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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