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甲之土地座落於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之外,遭其鄰人乙無理由侵占,並於其土地上建屋使用多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如因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導致其權利受有侵害,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B 甲依民法請求乙拆屋還地,其攻擊防禦方法如涉公法關係,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 C 甲應先向普通法院提訴主張拆屋還地,始能對該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提起行政訴訟
- D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之性質雖屬法規命令,但大法官解釋已承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某一塊土地進行規劃調整時,如果這項調整「實質上」限制了特定鄰近地主的土地使用方式,造成地價暴跌或權利受損,依據「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你認為法院應該以該計畫屬於『一般性規定』為由拒絕審理,還是應該允許受影響的人進入法院陳述委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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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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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都市計畫救濟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釋字第 742 號解釋所建立的權利保護體系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的救濟路徑
在過去,都市計畫常被視為性質不一的行為,導致民眾難以救濟。但根據釋字第 742 號解釋,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的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原則上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其中具體項目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因此,基於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受害人甲若符合前述要件,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至於選項 (B) 提到的拆屋還地,屬於私權紛爭,應由普通法院審理,並不會因為涉及公法背景就轉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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