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代理人不得委任複代理人
- B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以 1 人為限
- C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姻親,雖非律師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 D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當事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案件從「事實審」(釐清發生了什麼事)進入到「法律審」(辯論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時,法律對當事人表達能力的需求會發生什麼變化?為什麼法律在某些特定程序中,會要求必須由具備專業證照的人士協助,而不能僅由一般民眾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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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關於「強制律師代理」的關鍵考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訴訟程序中不同層級的代理規範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行政法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主要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第一審」與「上訴審」,以及「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在代理制度上的差異。
律師代理強制主義與程序規範
在行政訴訟中,為了提升審判效率並確保法律專業論述的品質,《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原則上採取律師代理強制主義。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如 (B) 的代理人數上限應為 3 人,以及 (A) 訴訟代理人只要具備委任狀內之授權,其實是可以委任「複代理人」的。至於選項 (C) 的交通裁決事件,雖然親屬得擔任代理人,但依規定仍須經法院「許可」,並非當然可以代理,這是實務上容易混淆的細節。你能一眼識破 (D) 的正確性,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膩度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