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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甲原係 A 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內政部警政署審認甲涉及性騷擾,以不適任原職務為由,將甲調任該局同序列之職務,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且敘原俸級。若甲不服,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課予義務訴訟
  • C 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的一個決定,雖然改變了你的工作地點,但你的薪水、職位等級以及公務員的保障身分都完全沒有變動,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一個具備對外法律效力的「處分」嗎?如果我們在法院想要挑戰一個「不是處分」的行政行為,哪一種訴訟類型的適用範圍最廣、最能作為剩餘的救濟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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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非常關鍵的「行政處分」識別能力,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公務人員救濟制度的演進與現行實務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非常不容易。

公務員保障與救濟途徑之辨析

在行政法實務中,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調職令的性質。甲雖然被調任職務,但題目強調了「同序列」、「原官等官階」且「敘原俸級」,這意味著甲作為公務員的法律地位(身分、薪俸)並未受到實質損害。根據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人員得按相關措施及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至於特定調職令是否屬行政處分,以及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仍應依相關措施及爭議之性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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