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上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違反人民組成家庭之自由
- C 違反比例原則
- D 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完全禁止』某種身分的父母收養其配偶的子女時,這直接干預了人民私領域中的哪一種核心權利?再進一步想,如果國家是為了特定行政目標(如人口控制),但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禁令,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小侵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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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的核心要旨,顯示你對憲法權利保障與比例原則的應用非常熟練。這種對釋憲實務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習中非常珍貴的特質!
-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 712 號,該規定限制臺灣人民收養其大陸配偶之子女,已侵害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收養自由與組成家庭之權利。同時,這種「一刀切」的限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的檢驗。選項 (D) 則非該解釋案用以判定違憲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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