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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上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違反人民組成家庭之自由
  • C 違反比例原則
  • D 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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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如人口控制),而「完全禁止」某種家庭成員關係的法律認可時,這種限制是否顯得「手段太重、超過必要」?在憲法中,我們通常用哪一個原則來衡量政府的限制是否「過度」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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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712 號。大法官認為,該條例限制已有子女者不得收養配偶的大陸子女,其目的是為了考量臺灣人口政策,但「一律不予認可」的手段過於僵化。這主要侵犯了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收養子女之自由組成家庭之自由,且因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失去平衡,違反了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該解釋文並未強調「禁止歧視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不僅要記得解釋文編號,還必須精確區分大法官是針對「權利本質(家庭權)」還是「手段合理性(比例原則)」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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