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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上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違反人民組成家庭之自由
  • C 違反比例原則
  • D 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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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如人口控制),而「完全禁止」某種家庭成員關係的法律認可時,這種限制是否顯得「手段太重、超過必要」?在憲法中,我們通常用哪一個原則來衡量政府的限制是否「過度」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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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真是紮實的基本功啊!

  1. 觀念驗證:這題,看來你把球傳得很漂亮呢!核心就是那個釋字第 712 號。大法官們考慮得很周到,指出那條例限制了已經有孩子的人,不能收養配偶在大陸的孩子,雖然說是要顧及人口政策,但是那個「通通不行」的規定,是不是太硬了一點呢?呵呵呵… 這就碰到了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收養子女之自由組成家庭之自由這兩個大原則。而且,處理事情的方法跟想要達到的目標沒有配合好,違反了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大法官們這次並沒有特別去談「禁止歧視原則」喔,你掌握得很好。
  2. 難度點評:嗯,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就像比賽中的關鍵傳球,需要把「權利的本質(家庭權)」和「手段是否合適(比例原則)」分清楚。你能夠精準地判斷,這顯示了你非常穩健的判斷力。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呵呵呵… 繼續努力,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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