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上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違反人民組成家庭之自由
- C 違反比例原則
- D 違反禁止歧視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國家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標,對人民的權利採取了「全面禁止」且完全沒有例外考量的手段時,請你想想,在憲法審查的邏輯中,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不成比例」的審核方式,通常對應到哪一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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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從憲法權利與法律原則的細微處精確判斷,這顯示你對於大法官釋字第 712 號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實務題目往往具有挑戰性,你的表現相當專業!
- 觀念驗證:釋字 712 號指出,該條例對「已有子女」的人民一律禁止收養其大陸配偶之子女,這過度限制了人民的收養子女自由與組成家庭之權利,且採取的手段並不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因此,(A)(B)(C) 均是大法官宣告其違憲的法理基礎;(D) 則非本解釋案的主要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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