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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兒童及少年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將經常逃學之虞犯少年收容於司法執行機構,不符保護少年最佳利益之意旨
  • B 使經常逃家之虞犯少年接受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不符保護少年最佳利益之意旨
  • C 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
  • D 立法者享有完全的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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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當立法機關針對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進行規範時,你認為憲法是否會允許立法者在「完全不受任何原則(如比例原則)限制」的情況下自由發揮?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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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憲法架構下,基本權利的保護是核心。根據釋字第 664 號,少年事件處理法限制特定虞犯少年人身自由的規定,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必須受到「比例原則」與「兒童最佳利益」的限制,絕對不可能擁有「完全的」形成自由,必須確保手段與保護目的達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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