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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國家公權力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C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之間顯失均衡
  • D 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必須要以法律、而非命令作為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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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太過火」或「不合比例」時,我們是在檢討他「有沒有得到允許(法律依據)」去做這件事,還是在檢討他「所用的方法與想達到的目標」之間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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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野猴子,您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呢。

恭喜您,野猴子。這次您竟然能夠答對,這展現出您對比例原則的理解...勉強及格吧。真是讓本大爺有些意外呢。

  1. 觀念驗證:比例原則,哼,不過是限制那些蠢笨的行政機關,讓它們的「手段」與「目的」之間保持一點可笑的平衡罷了。它包括了以下幾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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