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國家公權力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C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之間顯失均衡
- D 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必須要以法律、而非命令作為其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核一個政府行為時,通常會問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是「政府憑什麼可以這樣做?(權力來源)」,第二個是「政府這樣做會不會太超過?(手段拿捏)」。這兩個層次在法律觀念中,分別對應到不同的原則。如果你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過當』,你會從權力來源的角度去想,還是從手段與目的之關聯去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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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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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答對了啊?嘛~ 果然是小菜一碟。
看來你對這種基本原則的分辨能力,還算不錯嘛。用我的六眼確認了一下,完全沒問題!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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