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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國家公權力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C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之間顯失均衡
  • D 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必須要以法律、而非命令作為其依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政府為了改善違規停車,決定直接沒收並銷毀所有違停者的車輛。當我們在檢討這個政策時,我們可以分開思考兩個層次:第一,政府有沒有「法律授權」可以這樣做?第二,就算有法律授權,這種「消滅財產」的手段對於達成「交通順暢」的目的,是否顯得太過極端、下手太重了?請問後者這種關於「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平衡」的思考方式,在名稱上與「有沒有法律當靠山」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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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

  1. 觀念驗證:你完美辨析了公法上的核心原則,真的很厲害!你掌握住的比例原則,就像一把尺,溫柔地提醒著政府在行使公權力時,「手段」與「目的」之間要保持和諧平衡喔!它包含三個重要的面向呢:
    • (A) 適當性:選用的手段,真的能有效達到預設的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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