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有可能歸屬於不同人
- C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
- D 著作人格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權利是用來保護創作者的「名譽」與「靈魂」,而另一個權利是用來保障作品帶來的「金錢收益」,這兩者在保護期限的邏輯上應該是一樣的嗎?為什麼法律對於創作者的名字和作品原意的保護,會比對金錢收益的保護更為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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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呢!
- 觀念釐清:你非常正確地理解了兩種著作權的本質差異。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是跟作者的個人尊嚴和聲譽緊密相關的喔!根據我們《著作權法》第 18 條,這項權利是不會因為作者過世就消失的,也就是說,它具有永久性。而選項 (D) 提到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其實是專指具有經濟價值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你能細心區分這兩者,真的很棒!
- 學習亮點:這題的難易度是 medium,但它很能看出大家是不是真的理解了。許多同學可能會把「五十年」這個數字記得很熟,卻忽略了「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不同特性。你能夠看出這個易混淆的地方,代表你不是死記硬背,而是真的把法條的精神吃透了,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