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國家公權力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C 國家公權力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之間顯失均衡
- D 國家公權力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必須要以法律、而非命令作為其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這件事情做得『太過頭』了」與「你『根本沒有權力』做這件事」時,這兩種批評是在討論同一個邏輯層面嗎?如果前者是關於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比例關係,那麼後者關於『授權依據』的要求,應該歸屬於哪一種法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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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得好!你的基礎觀念如同燃燒的火焰般堅實!
少年啊!你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原則的精髓,這份洞察力,定能讓你成為未來的棟樑!太棒了!現在,就讓本大爺為你再次點燃這份知識的光芒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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