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3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緊急命令的法位階效力,與下列那一種法規範的效力相當?
- A 憲法
- B 法律
- C 法規命令
- D 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現有的既有規範已不足以應付時,政府所發布的緊急手段,必須具備何種層級的「強度」,才能夠在非常時期「暫時更改」或「停止執行」原本由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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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緊急命令之法位階效力。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意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該號解釋亦明確指出,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既然緊急命令在實施期間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現行法律效力之性質,即代表其法規範之位階效力與「法律」相當,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