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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失效論
  • B 效力未定
  • C 以無效論
  • D 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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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在法律給予的自由選擇空間內,卻做出了『超出範圍』或『心懷不軌』的決定,如果我們想讓法院有權力撤銷這個決定,在法律位階上,我們必須對這個行為給予什麼樣的『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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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對於行政裁量的法律評價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反映出你對法條文字與法律位階的細膩觀察。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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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瑕疵之法律效果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法律明定以違法論。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裁量瑕疵) VS 無效處分
法律依據 行訴法第4條第2項 行程法第111條
效力狀態 撤銷前仍屬有效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瑕疵程度 未達重大明顯瑕疵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救濟方式 提起撤銷訴訟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裁量逾越與濫用依法「以違法論」,屬於「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 記憶技巧:逾越濫用四之二,視為違法撤銷去。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無效論」。注意無效處分須達行政程序法第111條「重大明顯瑕疵」程度,裁量瑕疵原則上僅為「違法得撤銷」。
裁量逾越、濫用、怠惰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撤銷訴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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