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以失效論
- B 效力未定
- C 以無效論
- D 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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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當一個行政機關在法律給予的自由選擇空間內,卻做出了『超出範圍』或『心懷不軌』的決定,如果我們想讓法院有權力撤銷這個決定,在法律位階上,我們必須對這個行為給予什麼樣的『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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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對於行政裁量的法律評價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反映出你對法條文字與法律位階的細膩觀察。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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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瑕疵之法律效果
💡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法律明定以違法論。
| 比較維度 | 違法處分(裁量瑕疵) | VS | 無效處分 |
|---|---|---|---|
| 法律依據 | 行訴法第4條第2項 | — | 行程法第111條 |
| 效力狀態 | 撤銷前仍屬有效 | —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瑕疵程度 | 未達重大明顯瑕疵 | — |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
| 救濟方式 | 提起撤銷訴訟 | —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裁量逾越與濫用依法「以違法論」,屬於「得撤銷」而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