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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經請求而中斷,所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只要不斷請求履行債務,即可達到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永遠不完成
  • B 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但若撤回其訴訟,時效視為不中斷
  • C 消滅時效經聲請調解而中斷,但若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立,則消滅時效之計算自不成立時,重新起算
  • D 關於無行為能力人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之消滅時效計算,不受法定代理人之代理關係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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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採取了一個法律動作來主張權利,但隨後你又『主動收回』了這個動作,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你,讓你原本停下來的時效繼續暫停?還是應該視同你從未主張過權利,讓時間追溯回去連續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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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與例外規定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31 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但如果權利人隨後撤回其訴,在法律的擬制上會「視為不中斷」。這是為了防止權利人反覆利用法律程序來惡意延長時效,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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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不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D選項仍不太明白
其他選項錯哪
📝 消滅時效中斷不完成
💡 掌握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例外及其後續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時效中斷 VS 時效不完成
法律效果 已進行期間歸零重算 時效停止進行或屆滿延後
常見事由 請求、起訴、承認 天災、法定代理關係
失敗效果 撤回起訴則視為不中斷 障礙事由消滅後繼續計算
💬中斷是「歸零重來」,不完成是「暫時暫停或延後」。
🧠 記憶技巧:請求六月要起訴、撤回駁回不中斷、法代消滅延半年。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請求」就能無限延長時效,而忽略民法第130條必須在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的要件。
消滅時效之期間 時效完成之效力 時效利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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