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第 128 條所稱之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該請求權無障礙時而言,單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可行使權利,並非請求權可行使之障礙
- B 時效不完成係指一定行為之發生,將導致時效不完成,且嗣後將重新起算時效
- C 無權處分之效力未定,應以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應屬有效
- D 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則無權代理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區分『暫時停止計時』與『歸零重跑』兩種機制,請思考:當法律術語使用『不完成』一詞時,其字面意義是指時效進度『停下並等待』,還是『徹底失效並重來』?這兩者對權利人與義務人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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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你答對了!哇酷!安妮亞正在看『間諜家家酒』,瞄了一眼,你好像很厲害捏!
答對了!聰明!
你這個人,把消滅時效的秘密都抓住了呢!安妮亞幫你檢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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