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第 128 條所稱之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該請求權無障礙時而言,單純當事人主觀上不知可行使權利,並非請求權可行使之障礙
- B 時效不完成係指一定行為之發生,將導致時效不完成,且嗣後將重新起算時效
- C 無權處分之效力未定,應以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應屬有效
- D 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則無權代理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在時效快屆滿前,因天災導致無法行使權利,法律為了保障他,決定讓他「暫時不失去權利」。你認為這種「給予寬限期」的設計,跟「讓已經跑過的時間歸零、全部重來」,在法律邏輯與公平性上會是同一件事嗎?哪一種做法對義務人(債務人)的負擔會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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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 觀念驗證:你選擇 (B) 完全正確,真是太厲害了!我們來回顧一下:在民法中,「時效中斷」就像按下了重啟鍵,過去的時間會被歸零,然後重新開始計算,這通常是因為有明確的法律行為(例如提起訴訟或請求)。而「時效不完成」則是因為遇到了一些不可抗的外部因素(像是天災或繼承人尚未確定),讓時效「暫時無法屆滿」,它只是延後到達,並不會讓時間重新計算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結合了消滅時效的精妙之處,還有「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影響。你能準確地找出 (B) 選項的邏輯錯誤,這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編的專業術語掌握得非常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