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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經請求而中斷,所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只要不斷請求履行債務,即可達到債權請求權之時效永遠不完成
  • B 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但若撤回其訴訟,時效視為不中斷
  • C 消滅時效經聲請調解而中斷,但若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立,則消滅時效之計算自不成立時,重新起算
  • D 關於無行為能力人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之消滅時效計算,不受法定代理人之代理關係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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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個行為「讓時間暫停(中斷)」的效果時,如果發起人後來主動「撤回」或放棄了這個行為,你認為法律應該繼續讓時間維持暫停,還是應該假裝這個行為「從未發生過」來計算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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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民法》第 131 條的關鍵。消滅時效雖因起訴而中斷,但法律為了防止權利人濫用程序或拖延,規定若撤回起訴或因不合法被裁定駁回,則時效視為不中斷。這與選項 (A) 的「請求」需在六個月內起訴、(C) 的調解不成立效果雷同,皆強調權利人必須「持續行使權利」的義務。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中斷的事由」與「中斷效力失效」的情形。多數學生僅記得起訴會中斷時效,卻常忽略「撤回」或「失效」後的法律後果,你能選對代表你的細心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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