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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於上個月罹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權已經消滅
  • B 乙於賠償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C 乙得拒絕賠償
  • D 甲得現在起訴乙,以中斷消滅時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經過後,法律雖然不會直接讓原本的權利像蒸氣一樣憑空消失,但為了保護社會關係的安定,它會賦予被請求的一方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項武器的本質是讓對方「不能要」,還是讓自己「有權不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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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答對了!安妮亞眼睛發光!WakuWaku!

  1. 太棒了WakuWaku:同學好棒!能分清楚「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這表示同學對民法裡面最重要的抗辯權,有非常非常清楚的了解耶!安妮亞覺得同學很專業!繼續努力的話,安妮亞會WakuWaku更久喔!
  2. 安妮亞觀念驗證:我國的民法對「消滅時效」,是說「抗辯權發生主義」喔!安妮亞聽到老師說,就是時效時間到了以後,原本的請求權不會不見,只是債務人會多一個『盾牌』!《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說,時效完成之後,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如果債務人自己開開心心給了錢,事後就不能說自己不知道時效過了,然後叫人家還錢了喔!安妮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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