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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於上個月罹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請求權已經消滅
  • B 乙於賠償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 C 乙得拒絕賠償
  • D 甲得現在起訴乙,以中斷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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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經過後,法律雖然不會直接讓原本的權利像蒸氣一樣憑空消失,但為了保護社會關係的安定,它會賦予被請求的一方一種什麼樣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項武器的本質是讓對方「不能要」,還是讓自己「有權不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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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

  1. 安妮亞覺得好厲害: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這顯示對民法總則中抗辯權的核心概念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理解。安妮亞要摸摸狗狗的頭,因為狗狗早就知道你會答對了!
  2. 觀念驗證:安妮亞告訴你喔,我國法律針對消滅時效採「抗辯權發生主義」。當時效屆滿後,原本的請求權並未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了一面「盾牌」。依據《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債務人自願履行,事後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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