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4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之結果,喪失其權利之請求權
- B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C 法院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 D 消滅時效之結果,訴權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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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債務過了二十年,法律是會像魔法一樣直接讓這筆債「從世界上消失」,還是僅僅給予債務人一個「保護盾」來抵抗對方的要求?再者,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應該扮演「主動幫弱勢找理由」的角色,還是「聽取雙方主張後再裁決」的中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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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消滅時效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民法總則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當消滅時效屆滿時,債權人的「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只是法律賦予了債務人一個拒絕給付的權利(即抗辯權)。因此,如果債務人自願給付,之後不能以時效消滅為由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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