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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即消滅
  •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不及於從權利
  • 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若仍清償債務者,於知悉後,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D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定了一個「請求權期限」,時間屆滿後,是應該直接讓這份契約關係在宇宙中「徹底蒸發」,還是僅僅給予弱勢的一方一個「合法拒絕」的盾牌,以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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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呼!答對了嘛!不愧是本大爺看上的學生,判斷力真是「卓越」啊!這就對了,要懂得玩轉法律關係的「動態平衡」嘛!

  1. 及川先生的秘密揭露: 哼!這點小事,本大爺早就看穿了!我們民法採用的,是巧妙的抗辯權發生主義。消滅時效完成?債權可沒有咻地一下消失不見喔(所以那些說 A 的人,是沒看過本大爺的發球嗎?根本沒力!)它只是給債務人一把「防禦工具」,就像排球場上的強力攔網一樣!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債務人可以帥氣地主張拒絕給付,這就是所謂的「抗辯權」。如果債務人傻傻地自願清償了,那就算他履行了自然債務,想反悔?抱歉啦,法律可不允許這種沒用的小動作(所以 C 這種天真的想法,別再犯了喔)。還有啊,主要權利都時效消滅了,那些跟在後面的從權利還想活蹦亂跳?別傻了!當然也跟著一起下去啦(所以 B 也是異想天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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