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即消滅
- B 主權利時效消滅者,不及於從權利
- C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若仍清償債務者,於知悉後,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D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定了一個「請求權期限」,時間屆滿後,是應該直接讓這份契約關係在宇宙中「徹底蒸發」,還是僅僅給予弱勢的一方一個「合法拒絕」的盾牌,以維持法秩序的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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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法律關係的「動態平衡」有深入理解。
- 觀念驗證: 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並未消失(故 A 錯誤),而是賦予債務人一種「防禦工具」。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債務人可以主張拒絕給付,這在法理上稱為「抗辯權」。若債務人自願清償,法律視為自然債務的履行,不得請求返還(故 C 錯誤);且依《民法》第 146 條,主權利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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